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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上(第2页)

第二案

受害人:安妮。奇普曼,女,47岁,职业女支女,寡妇,育有三个孩子,其中两个因绝症夭折,另一个先天残疾,酗酒

被害时间:1888年9月8日凌晨4:00—5:00之间

第一案发地点:未知

发现地:汉伯来街29号楼后院

致命伤:割喉

发现人:约翰

记录现场治安官:内尔

尸体基本情况:

——尸体仰躺在地上,左手放于胸前,面部有殴打伤,除割伤外脖颈还有明显的勒痕,裙子被掀到腰部,没有被侵犯的痕迹,腹部伤口为倒v型,部分器官遗失。

木鸢在“部分器官遗失”的后面标上了“第一次作案后凶手对受害者伤害程度加深”的注解。

走访结果:同在汉伯来街29号楼的住户艾米莉肯定的跟警察说凌晨4:50左右她并没有看见后院有安妮的尸体,当时她正在门口干活儿,如果后院里面有人她一定可以看到。以此推断,第一案发现场并不在汉伯来街29号楼的后院,被害者是在凌晨4:50后被移尸至此。

目光在移尸两个字上停顿了一会儿,半晌,木鸢才慢慢地在这两个字的下面标上了重点符号。

备注:从伤口可以推断出凶手用刀手法专业娴熟。

看到这里,对于前两个案件她已经有了个比较明晰的思路并且确定了接下来要调查的方向。她再次在“职业、年龄、酗酒、被掀开裙子但是却没有被侵犯的迹象、伤口形状为倒v型”的下面划上了波浪线,然后视线定在了“用刀手法娴熟”这句话上,她看了很久,直到心里有了一个大致的猜测范围。

她接着向下看去。

第三案

受害人:伊丽莎白。斯特来德,女,45岁,瑞典裔,职业佣人兼女支女,已婚,育有四个孩子,酗酒

被害时间:1888年9月30日凌晨一点左右

被害地点:白教堂博纳街国际工人俱乐部

致命伤:割喉

发现人:路易斯

记录现场治安官:内尔

尸体基本情况

——脸部有明显外伤,裙子被掀到腹部,没有被侵犯的迹象,腹部伤口呈倒v型,部分位置遗失。

备注:被害人当晚离开公寓的时间为半夜11点,并未告知任何人去向。

晚上十一点突然出去,“突然”这两个字很耐人寻味,受害人有老公有孩子,“突然”这两个字暗示了她平时出去应该会打招呼,但是那天,她似乎没有告知任何人她出去的原因。对此,木鸢倾向于有人约了受害人出去,并且约她的人要求她不要跟任何人说这件事,但是具体情况还需要在取得受害人的平时行为习惯后再下结论。

第四案

(跟第三案发生在同一晚,并且案发地距离第三案的案发地只有1千米左右,也是目前本案中唯一一个职业不是女支女的被害人)

受害人:凯瑟琳。爱德乌斯,女,46岁,家住案发地点附近的洛克街55号,职业服装销售,已婚,育有两个孩子

被害时间:1888年9月30日凌晨2:40左右

被害地点:主教冠广场

致命伤: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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