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监控视听资料、法医学检验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鉴于法医学补充鉴定意见显示:死者胸腹部三处锐器创均未伤及主动脉、腔静脉等大血管主干,不足以单独构成绝对致命伤;第四处心脏锐器创系死后形成,且死亡时间窗口内存在第三方介入的合理可能。基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刑侦支队出具《量刑建议书》,认为在案证据不能排除多因致死,不宜认定沈珩的加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唯一、直接的因果关系,建议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予以考量。 案件经退回补充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因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不公开审理。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天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沈珩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法院认为,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